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,在日常生活和社会管理中,如果监护和管控不到位,极易引发治安和刑事案件,给社会稳定和社会治理埋下安全隐患。5月22日,罗坪司法所联合罗坪镇政府,通过普法教育,成功将一名精神障碍患者送医,快速消除了辖区安全隐患。
近日,辖区群众反映集镇有一名精神障碍患者无人看管,时常骚扰、吓唬过往行人,严重影响了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。经了解得知:卢某某,男,70多岁,单身,父母均去世多年,患有间歇性精神病,由其弟弟对其进行监护。得知情况后,镇政府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立即找到卢某某的监护人,通过普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》等相关法律条文,结合实际案例,围绕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、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开展专题普法,使其知晓作为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和责任。经过工作人员的现场普法,卢某某的监护人表示以前不懂法,没有认识履行监护人责任的重要性,忽略了日常监管,并表示现在愿意担负起对卢某某的监管责任。随后,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,监护人将卢某某送至定点医院就医治疗。
相关法律条文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:
(一)配偶;(二)父母、子女;(三)其他近亲属;(四)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,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。
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: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
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;不足部分,由监护人赔偿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》
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。诊断结论、病情评估表明,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:
(一)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,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;
(二)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,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。
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,经其监护人同意,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;监护人不同意的,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。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。(孟子涵、何祖因、邓崔英)
责任编辑:钟俊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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